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行业动态 » 正文

五年弃风电量相当于三峡、葛洲坝全年发电量 风电行业要告地方政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5  浏览次数:104
弃风限电已是风电行业老生常谈的问题。自2015年以来,弃风限电变得更为严重,这让众多风电企业苦不堪言,后者决定踏上维权之路。

3月31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下称风能专委会)召开弃风限电问题专题研讨会。专委会秘书长秦海岩表示,一些地方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风电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规定,风能专委会将采取包括申请信息公开、向国家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法律诉讼等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从而维护风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将是国内可再生能源行业首个集体法律维权案例。

弃风限电,是指在风电机组设备状态正常、风况良好的情况下,由于电网消纳等问题,风电场被迫暂停一些机组发电的现象。

“2010年-2015年,弃风造成的电量损失累计达1015亿千瓦时,相当于三峡、葛洲坝两座水电站2015年全年发电量。”秦海岩指出,“仅2015年,弃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几乎抵消2015年全年风电新增装机的社会经济效益。”

200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度,但现实中这项规定一直未能真正落地。

秦海岩指出,现在的弃风限电,已经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机制问题,例如宁夏政府为了保证地方煤炭企业和下游的火电企业,采取了行政手段让风电给火电让路。

在云南省,去年11月下发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补偿火电企业,要求风电企业将11月和12月的部分收益直接支付给火电企业。在新疆、甘肃等地区,风电等新能源若不参加直供电,则会被控制新能源场站出力或被加剧限电比例。

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楠表示,上述地方部门出台的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人调配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秦海岩称,风能专委会已向甘肃、新疆、云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续采取的手段,视地方政府答复情况而定,将采取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若得不到答复,则有可能直接进入行政或民事诉讼。地方政府距离法定答复期限还有一周时间。

根据风能专委会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国平均弃风率为10%,2015年上半年升至15.2%。尤其在甘肃、宁夏、黑龙江等地区,入冬以来的项目弃风率高达60%。

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电力过剩,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与会的一位企业代表表示,由于火电产业链较长,可以更好的拉动地方的经济产业,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通过变相降低可再生能源电价的方式,打压风电。

目前,各个地区开展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要求风电参与,这相当于和火电等传统能源展开直接竞争。现场一位国企风电企业代表透露,去年在甘肃的风电场一共实现了5000多万千瓦时的交易电量,因为交易电量执行零电价,只能拿到补贴电价,亏损将近1亿元。“不降到零电价,就拿不到发电量。”该人士称,“但不参加市场交易,该风电场的限电比率会被大大提高。”

她举例称,甘肃去年5月开始执行直供电交易,原有两个风电项目的限电比例在10%以下,起初并没有参与直供电交易,6月限电比率猛增到40%-50%,被逼迫不得不参与。

除了甘肃,呼伦贝尔、宁夏等地风电企业的处境不尽如意。该人士表示,在呼伦贝尔的某风场,去年亏损四千万。按照目前的情况,今年的亏损将比去年更为严重。

秦海岩称这种现象为“限电弃风方式升级”。“前几年是找各种技术借口,直接限电,不让上网,但现在是让风电场发电了,但前提条件是把电价降下来,迫使风电进行零电价,只能拿补贴电价。”秦海岩说。

但秦海岩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出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指的是既要保证发电量的全额,也要保证电价的全额,如果只是保证量,不保证价格,最终会影响风电企业的收益。

风能专委会表示,此次采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一是希望推动法律法规落实;二是提醒地方政府和电网公司依法行政,杜绝乱作为的行为,敦促相关政府部门回归到依法行政的道路上;三是鼓励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在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四是希望找到解决违法问题的新途径。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