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近日对青岛、潍坊、济宁市物价局以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予以批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等文件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同意上报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据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在山东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以内部分,规定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担并按月结算;其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