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6〕196号
舟山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舟发改能源〔2016〕2号)收悉。我委于2013年12月18日以《关于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3〕1262号)核准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项目。为支持我省海上风电建设,加快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
1.将原建设50台单机容量5MW的风电机组调整为建设63台单机容量4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规模由250MW调整为252MW。
2.项目总投资由444631万元调整为451322万元。
其余核准事项仍执行浙发改能源〔2013〕1262号规定,项目核准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8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电力公司,舟山市人民政府,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