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行业动态 » 正文

风电项目审批“衙门”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9  浏览次数:236

  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缘何会引发社会如此大的争议?这是因为,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益恶化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给气象部门新增了审批权,延长了企业的审批周期,增加了企业成本。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下,本应千方百计为企业减负,而现实的情况却正好相反,这可能是刺激公众敏感神经的一个爆发点。

  气象部门为何要争夺气候资源开发的审批权?这会给企业带来哪些负担和成本?这正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气象局一纸文件激起千层浪

  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

  6月1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对气候资源探测将实行探测许可制度。

  《条例》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被公众广泛质疑。对此,中国气象局法规司权威人士表示,同水利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一样,气候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点不存在疑议。

  而在业界看来,这是气象部门为争夺新能源审批权下的“一步棋”。

  “原因很简单,就是当地气象部门想分一份新能源的蛋糕。”龙源电力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

  而江苏一家大型光伏企业高管则认为,“在我们看来,就是气象部门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另据有关方面透露,由国务院主导制定的国家关于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的有关条例已在征求意见阶段,最迟2014年下半年即可出台。而现已投入运营的风能太阳能企业,两年之后或将根据国家级条例规定重新接受考察和审核。

  气象局的心思大家猜

  “气象局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从事探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探测范围、探测种类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等违反《条例》行为将予以处罚。

  《条例》赋予了气象部门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开发的审批权。而在业界看来,这无疑是气象局想多增加一条财路,不想被排除在新能源盛宴的门外。

  龙源电力一位人士对记者说,“我们此前在做风电项目时,从未和地方气象局打交道,也不需要他们的审批。”

  他介绍说,此前风力发电项目只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即可,气象局只是提供些资料,而黑龙江省出台的新规定,无疑让气象局变成了主角,而最为核心的问题则是,这些气候资源都属于国有,那么以后企业开发的电站将陷入归属权之争,“我们不可能自己投钱去建电站,然后再把它无偿送给当地政府,这样的生意没法做。”龙源电力人士表示。

  常州天华阳光新能源公司总经理谢潇拓则认为,气象部门拥有的是信息所有权而不应该是开发权。他表示,在以往无论是建设光伏发电站还是风力发电站,都需要从气象局查阅大量的历年的气象数据,其中包括光照度、湿度、雨季周期等,这些信息也需要填写在项目的申请资料上,以往,只需要向气象部门付一笔费用即可拿到,但数据多是残缺不全,仍需企业自己花时间再进行探测。

  江苏一家大型光伏企业高管向记者表示,这个政策“来者不善”,此事背后,显然是当地的气象部门在暗中推动,这两年,随着风电、光伏发电的安装热潮,政府的各个部门都从中获得了极大的收益,但基本上和气象部门毫无关系,“在我们看来,就是该部门不甘心被排除在新能源热潮之外,想增加财路,而对企业来说,又多了一个主管的部门,又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对于上述质疑,中国气象局法规司人士回应称,对风能太阳能开发进行审核,主要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一方面风电企业的布局可能会涉及军事安全,另一方面目前很多企业的设备都来自国外进口,这些设备可能有某些设置,用来获取我国气象、气候资源资料和数据。因此对于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仪器设备资料,必须由气象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操作。

  “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是对国家负责、对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并非气象部门想要什么样的权力。”上述人士表示。

  记者随后联系黑龙江气象部门采访,但对方表示现在不方便透露任何信息,让记者等待正式消息的发布。

  针对外界质疑,6月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对外回应称,《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并且还强调气候资源“国有化”并非行政审批扩权,并非寻租收费。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