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行业动态 » 正文

风电行业启动首例集体法律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151

  “弃风并非完全因为技术原因,以零电价直购或给火电补贴就能让风企减少弃风、增加上网,说明弃风限电的实质是利益博弈。”说这句话时,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显得有些激愤。

  在他身后的投影屏上,统计数据清晰显示着弃风限电的殇痛:2010年至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累计达到997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30亿元。仅过去一年弃风电量就达到339亿千瓦时,直接经济损失超180亿元,几乎抵消全年风电新增装机的社会经济效益。

  记者获悉,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已启动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第一例集体法律维权行动,希望将《可再生能源法》所确立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原则以及基于此出台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文件落到实处,并于3月31日召集企业和媒体进行专题探讨。

  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弃风救火”

  秦海岩告诉记者,自去年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出台的规定,有令弃风问题恶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可谓弃风限电2.0版。比如新疆要求不参与直供电的新能源场站停发,云南要求风电拿出60%的收益补偿火电等。

  2015年12月初,新疆提出,为保证供暖,新能源已无消纳空间,未参与外送交易或替代交易的新能源场站暂停发电。

  如果新疆确因消纳有限而弃风,云南则是另一种情况。云南基本上是不限电的,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强制要求实行“风火置换”,风电企业向火电企业,包括地方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利益输送。在该省2015年11月、12月电量的40%中,风电企业每发1千瓦时电就要无偿给火电企业0.21元。

  另一个风电大省甘肃则以实施大用户直购电、自备电厂发电交易等名义,压低风电上网电价,直至零电价。

  “我们现在属于量价齐跌,预计今年亏损情况比去年还要严重。”研讨会现场,某风电开发商向记者透露:“我们去年在甘肃弃风电量将近1亿千瓦时,其中有5000多万的交易电量基本是零电价。今年初,地方政府说全省只拿出50亿做基础电量,剩下都是直购交易或者置换,后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叫停以后,今年年初火电依然有125亿交易电量,新能源按10%配比最后交易12亿多千瓦时。这些新能源交易电量全部为零电价,不降到零电价就拿不到电量。”

  值得注意的是,除风电外,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也曾同样受困地方的“土政策”。2014年云南省发文对水电企业征收“临时电价补贴奖励资金”,而在2013年,国家就已经将此项收费列入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弃风限电的实质是风电发展触碰到了传统电力市场的制度性安排。而火电通过计划电量,获得了事实上的优先发电权。”秦海岩表示,近期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改变了之前弃风限电的情况,通过低电价甚至零电价让风企参与交易或置换,侵蚀到原本已经利用小时数不高的风电方面利益。

  集体维权促全额保障细则落地

  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某些地方部门出台的文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订)、《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3月25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已经完成向云南、新疆和甘肃三省区的相关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依法举报,并视事态发展情况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李红楠透露,将视情况采取包括申请信息公开、向国家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法律诉讼等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依法维护风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弃风现象早已引起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重视。近期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无疑给风电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其作为《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十年后,第一个细化了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办法,被认为解了弃风弃光的燃眉之急。

  “所谓全额,是量的全额和价的全额,不能保量不保价,否则量保了价上不去还是影响风电收益。”秦海岩指出,该办法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的划分:通过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发电量,超出保障性范围的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中,保障电量如何确定非常关键,如果按照企业年利率8%计算,企业不会亏本,才可能进一步投资收益。”在国家气候战略中心主任李俊峰看来,该办法并不是“尚方宝剑”,对于如何进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仍然有待细化,尚需细节落实。

  “行业和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行动。维权的意义甚至大于其行动的本身。”秦海岩表示,希望据此唤醒法制精神,推动相关法律的建立健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真正将《可再生能源法》所确立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原则以及基于此出台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文件落到实处,以可再生能源电力为核心构建面向未来的电力系统。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