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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电力节能减排:光伏风电VS传统能源升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322

  随着空气污染的加重,电力行业减排成为控制污染物的重要一环。电力行业减排是主要依赖于替代能源,还是在传统业务基础上挖掘潜能?

  近年来,受气候变暖趋势加速的影响,全球极端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及强度激增,控制温室气体及其它污染气体排放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加之国内空气污染治理形势日益严峻、雾霾天气频繁光顾各大中城市,我国政府近来不断收紧“十三五”乃至2030年的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化石能源消耗与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领域,在节能减排政策不断加紧的形势下,电力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势出台了多项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政策举措。

  ▼节能减排政策逻辑

  受全社会节能减排压力传导,国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近两年积极推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政策的前行: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计划》),明确了通过优化能源结构以适应趋紧的能源与环境约束的政策思路,即通过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以实现对煤电机组的电量替代。

  电力行业围绕节能减排出台的主要政策举措判断,当前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落脚点多立足于“调、增”角度,“调”即调整能源生产结构,“增”即加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这其中,“调”是政策目标,“增”则为实现手段。在下文中,我们将具象化的称其为“以规模促效益”模式。

  不难发现,能源电力主政部门在遭遇行业发展困境时所选取的政策路径与我国宏观经济主管部门在面对国内多次经济下行形势时所取路径的政策逻辑是一脉相承的,即通过促进经济生产规模的扩大,依赖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以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而这也在一个侧面反映出国内主流主政者在面对多种复杂问题时对于投资路径这一单一路径的重度路径依赖性。

  ▼替代路径的寻找与比较

  诚如前述,“以规模促效益”的调增模式是目前电力主管部门应对节能减排紧约束的主要政策路径。而在当前电力需求增速不断放缓,行业产业过剩已成既成事实并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将成为常态的新形势下,依然固守“以规模促效益”的调增模式是否仍有必要,是否存在其它可选的、更具经济性的替代政策路径,理应成为在节能减排强压力与行业产能明显过剩两者相交融的复杂新形势下被重新审视与探讨的重要议题。

  在此处,我们试图借助宏观经济领域中常相对立的两种思维模式对这一命题进行探讨。在经济领域,通常认为与“以规模促效益”相对应的思维模式是“向管理要效益”,前者的路径依赖特征是通过推动投资规模的扩大,促进整体效益的提升,其更为重视资本的硬性投入;而后者则更多的是依赖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深挖当前经济结构的潜力以促进效益的提升,更为强调管理软实力的加强。

  那既然目前推行的调增模式相对应的是“以规模促效益”,那与“向管理要效益”又与何模式相对应?其又能否成为能够兼顾节能减排强压力与行业产能过剩现状的新政策思路?另一问题是:当前调度管理环节又是否还有可进一步挖掘的节能减排空间呢?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试图从理论分析与横向比较两个侧面对其进行解答。首先,从理论上讲,我国发电调度多年来一直沿用“三公调度”体系,所谓“三公”是指公平、公开、公正,这其中又尤以公平性为重。其立政初衷是希望在非电力市场竞争条件下,通过约束调度机构行为,确保各类机组年发电小时数的相对平衡,以保障各投资主体之间的相对公平、促进发电投资环境的相对公正。

  除此之外,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电网调度机构过分强调电网运行安全,留有较大裕度,也客观上加重了煤电机组长时间偏离经济运行区运转的情况。因此,从理论分析角度,当前电力系统是存在通过优化调度模式提升节能减排效率空间的,而这一空间究竟有多大呢?

  以广东电网为例,在预设的负荷水平下,广东电网实施节能调度后,相较于“三公”调度模式理论上可实现节煤效益约为2.94%,相当于平均供电煤耗降低值9.3克/千瓦时。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测算结果仅仅计及了通过提高调度管理手段实现的节煤量,并未考虑二次再热等新兴发电技术的应用,因此,其单位节煤与减排量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可认为是近乎为零的。

  对于实施节能调度可产生的节能减排空间,前述平均供电煤耗的降低值也许并不直观,为直观化的展示调度环节的节能减排潜力,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单的转化算例将其形象化:以当前全国电源结构与电力电量需求为例,根据中电联发布的公开数据,目前,我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装机容量13.7亿千瓦,其中,火电9.4亿千瓦、核电2414万千瓦、并网风电10813万千瓦。

  参照今年电力供需形势,预设2015年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全年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200小时、6000小时及2000小时。在这一预测情景下,若通过优化调度管理,火电度电供电煤耗每下降1克/千瓦时,全国即可年节省燃煤约395万吨,而以风电度电节煤量318克/千瓦时计,这也等效于625万千瓦风电装机的节能减排量(约等于全国风电装机的6%),若进一步将其换算至风电资产投资,则可节省固定资产投资约530亿。

  尽管上述换算相对粗略,并未计及系统网络约束以及风电大规模并网后对火电供电煤耗的负面影响,但其计算结果仍可向我们揭示一个大致可信的结论:在不增加发电侧固定资产投资的前提下,现有电力行业仍存在较可观的节能减排潜力。

  因此,在发电侧仍有可观节能减排空间的情况下,依旧囿于“以规模促效益”的政策路径去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不仅投资耗费巨大,并且存在进一步加剧电力供求失衡的风险,其或许远非摆在决策者面前的最优选择。进一步说,在政策立意与选择上,若决策者可适当的向“向管理要效益”模式倾斜,抑或将“向管理要效益”与“以规模促效益”并举,也许更有可能以更小的投资代价达到预期的政策收益。

  ▼管理效益的实现路径

  结合我国电力调度模式发展历程,造成“管理”层面存在进一步优化空间的深层次主因不外乎:当前发电企业利益均衡约束的挟持、电网调度为确保安全的主动不作为。

  一项以挖掘发电调度节能潜力为目标、并兼顾考虑发电利益均衡的政策,看起来似乎并无不妥,也很全面,却又为何未能取得预想的成果?归根结底,利益共享机制的不到位是主因。历数我国建国以来各项成功的改革举措,被普遍认为具有的一个共性特征,即其激励机制带有明显的“帕累托改进”特征,即参与改革的各方均可改革从中获利,这种经济激励会自然而然地驱动着各相关参与方持续、自主的推动改革的推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为个中典范。

  而回归到节能发电调度政策,除了被广泛认为较为成功的江苏发电权交易模式外,其它试点省份所采取的在“两个细则”框架下开展补偿的方式、差别电量方式,抑或补偿标准不到位,抑或以打折扣的方式执行节能调度,总体而言均不得要点。即使最为成功的江苏发电权交易模式,尽管以出让、受让方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补偿,考虑了发电企业利益的相对均衡,但其固有的行政强制色彩,仍使得该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遭遇诟病。

  因此,若意图推进“向管理要效益”的实现,就应在借鉴此前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成败经验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具有“帕累托改进”特征的经济激励机制。而本文也在充分借鉴此前江苏发电权交易精髓思想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种可能的可行方式:在年度电量分配上仍按原有“三公调度”思路进行分配,即在初始分配上保证各类型机组的相对公平。

  而在实际运行层面,变原有调度机构硬性安排调度计划的模式为市场竞争调度模式,由各类机组在开放的月度、日前以及实时市场中自主开展发电权的二次交易,由于不同供电煤耗机组之间边际发电成本存在明显差异,高边际成本机组将发电权售于低边际成本机组,两者均可获利。因此,在价差获利信号的激励下,企业间的自主交易即可自然而然的实现节能调度。这一模式借鉴了之前试点中相对成功的发电权交易方式,同时也尽可能的规避了原有调度计划与发电权交易的半强制色彩,可更利于激发发电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结语

  节能减排的强压力与电力需求的持续疲软,将是未来几年电力行业面临的新常态,如何在这一新的复杂形势下,在促减排的同时,小心谨慎的应对近在眼前的行业产能过剩将是立政者在政策抉择中所需思考的。显然,单纯依赖于“以规模促效益”的可再生能源大发展模式已非上佳选择。如何切实有效地挖掘现有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潜力,实现“以规模促效益”与“向管理要效益”的并举,也许才是在节能减排与产能过剩两者夹仄的、狭窄的政策取向空间中更理性的政策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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