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风能太阳能作为清洁能源的典型代表,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方向,中国自然亦不例外。最近,阶梯电价实施在即,“变相涨价”的舆论质疑不断,某些业内专家却公开鼓吹,这次居民阶梯电价调整,以居民现有承受力,应该“不在乎”。
所谓“该涨的就是要涨”的理由,无非是煤炭涨价让发电企业“失血”过多云云。火力发电企业日子不太好过也许是事实,但是作为中间商的电网企业日子超级好过,更是不容否认的怪异现状,为何只能不断上涨居民电价却不能削减垄断电网的暴利呢?抛开这个话题不说,如果我们能在开发廉价清洁能源上投入更多支持,电价是否也完全可以不涨呢?风能太阳能利用率超低,当然不排除各种技术上的原因,但最重要的恐怕还是政府部门的决心和态度。
黑龙江颁布的这个条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该条例首先规定企业不能随意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而是必须经过政府批准,这等于是新设了一项政府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该法同时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风能太阳能被大量浪费的当下,设定这样的行政许可是否合理,显然值得商榷。
更为重要的是,该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是在政府批准之后探测,探测出来的风能太阳能资源也属国家所有说更直接点,其实就是属地方政府所有。出钱出力去探测的企业,等于当了一次“活雷锋”。这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完全相悖,某种意义上,黑龙江颁布的该条例等于是禁止民间资本自主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风能太阳能资源可以被无限期的浪费,但是民间资本就是不能随意探测,更无权享有探测成果。
在某些地方,规定“风能太阳能都属国家”也许算不上太荒诞,只要地方政府愿意,甚至可以说空气也是它的;但是,对于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言,这无异于一种明确的阻碍。地方政府之所以急不可耐地要宣布风能太阳能属于它,无非是将之当做一种潜在的财源,准备首先从中捞上一笔。这不仅是“与企争利”,而且是“与民争利”,经过多重雁过拔毛之后,清洁能源最后恐怕也很难便宜。
反观国外,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迅速发展,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强力支持。比如德国,政府对清洁能源发电业者都有补助,由于这些补助政策,不仅独立发电公司蓬勃发展,个人、家庭等单个风能太阳能发电机也渐成潮流。事实上,企业自主开发清洁能源亏损风险很大,当有企业愿意探测利用,某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的不是支持而是变相制止,清洁能源在其眼中似乎只是一项财源,这无疑是非常短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