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04),将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的4宗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为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情况进行了公告。
公司提起上述仲裁并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辽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公司经商谈达成和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同意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决定撤销本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2)。
201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京仲裁字第1397号、[2015]京仲裁字第1398号),分别对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联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联合”)、阜新申华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申华”)之间的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阜新联合相关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2,920.5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01.37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公司与阜新申华相关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2,871.0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874.63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二、仲裁案件裁决情况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阜新联合之间仲裁案件的裁决主要内容
1.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29,205,000元;
2.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3. 阜新联合向公司支付以29,205,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为5,387,562.37元;
4.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87,779.25元(已由公司全部预交)由公司承担57,555.85元,阜新联合承担230,223.4元。阜新联合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30,223.4元。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公司与阜新申华之间仲裁案件的裁决主要内容
1.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预验收款28,710,000元;
2. 阜新申华向公司支付以28,71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11月30日为5,366,803.56元;
3. 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85,083.88元(已由公司全部预交)由公司承担57,016.78元,阜新申华承担228,067.1元。阜新申华直接向公司支付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28,067.1元。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进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裁决对公司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目前,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刊登的《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04)中披露的4宗仲裁案件,已有一宗和解、两宗做出裁决,公司与吉林泰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间的仲裁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无裁决结果。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