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8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业内人士认为该条例存在争议;分析师则指出,该条例是针对近年来黑龙江一些企业无序开发相关资源的乱象而颁布的,对相关的企业影响不大。
气候资源探测要申请许可证
条例强调“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并指出“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此外,条例还提到,“探测活动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企业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前,要取得《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而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探测设备;拟使用的探测设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要求,并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具有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与探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分析师称对企业的影响甚微
风能、太阳能是否属于国有?业内人士均提到了宪法第九条。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志全认为,“应属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按立法法的规定,只能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此规定。”在宪法第9条规定中,列举了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但也没有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家所有。尽管该条规定“……等自然资源”有“等”字眼,但太阳能、风能等其他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有,应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黑龙江的地方性法规,无权对宪法第9条作出了扩大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进德认为,这一条例“谈不上明显抵触”。根据宪法第九条,从字面看该条例不违反,因为第九条有个“等”字;但从立法精神来看,宪法是不包括太阳和风的。他表示,由于这种规定太雷人,争议很大,不会引起其他省份效仿。在具体实施上,条例有可操作性,它只针对企业,不针对个人。但是,这样做会影响企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的积极性,对这一稚嫩的产业是个打击。
国联证券金少华认为,对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转没有太多的影响,国家立法的角度是让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风能、太阳能。近年来黑龙江出现了一些企业随意开发风能和太阳能的情况,该条例并非要阻止企业对风能和太阳能的开发,只是在对企业的资格审核方面严格了一些。气象灾害每年都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站在合理保护气象资源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条例并不会对相关的金风科技、华锐风电等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巨大影响。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并不是每个省份的风能或者太阳能都很发达,效仿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