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锐风电的基本情况
1、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59 号文化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肖群
注册资金:402040 万元(此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9320573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784800267
经营范围(主营):生产风力发电设备;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备;施工总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
2、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为 1,585,172.19 万元;净资产为 788,661.92 万元;营业收入 48,380.59 万元;净利润-86,458.11 万元。
3、2015 年 6 月 30 日,华锐风电的前十大股东情况为:
4、公司与华锐风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1、吉林泰合公司与华锐风电的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1)2008 年吉林泰合公司与华锐风电签订了《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双方对于损失补偿事项做出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摘自原合同)
“10.10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不能在质保期内达到附件二和附件六规定的质量保证值,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保证值。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 1 个月内,有责任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如果仍不能达到质量保证值,卖方应按 10.16 和 10.17 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
“10.11 对于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6 款、10.8 款和 10.10 款的规定对卖方提出索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 3 周内提出协商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索赔要求。”
“10.16 对于在一个完整年内结束时达到卖方保证功率曲线的 95%及以上的风电机组,卖方与业主应当签署功率曲线的验证证书;对于在一个完整年结束时未达到卖方保证功率曲线的 95%的风电机组,卖方应在可延长的 6 个月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措施(修改功率曲线除外)使其达到卖方保证功率曲线的 95%及以上。”
“10.17 可利率低于保证值的索赔
本合同风电机组验证的可利用率每低于可利用率保证值 1 个百分点,卖方支付设备总价 1%的违约金,最高到合同总价的 10%。”
(2)合同执行情况:
华锐风电按合同要求提供风机并安装完毕。在执行质保期内维护时,存在不能保证我公司购置的设备正常使用,无法达到规定出力,备品备件不能及时更换,导致我公司损失较大。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 补偿因上述因素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①质保期内,我公司购买的备品备件垫付资金;
②上述原因给吉林泰合公司造成的电量损失;
③未达到性能保证值,所需要投入的技改费用。
2、蒙一公司、蒙二公司、瓜州公司与华锐风电的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1) 2010 年蒙一公司、蒙二公司、瓜州公司分别与华锐风电签订了《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双方对于损失补偿事项做出约定,主要内容如下:(摘自原合同)
“10.3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整机经过测试合格,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卖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设备运行满足以下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现场环境下,合同设备的主要部件,包括:叶片、发电机、齿轮箱(含主轴承)、变频器、轮毂使用寿命至少应为 20 年,如由卖方原因导致在寿命期内因无法修复而发生报废,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实际使用年限与寿命年限比例退还相应款项。”
“ 10.10 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不能在质保期内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保证值。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 10 天内,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仍不能达到性能保证值,卖方应按本合同条款 10.16 规定支付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根据合同在质保期结束前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对于在质保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在质保期结束后的 15 天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仍然有效。”
“10.16 性能保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保证: 如果风电机组的安装和测试,依照卖方提供的功率曲线验证程序进行测试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风电机组的功率曲线应≧功率曲线表格中数值的 95%(详见附件) 在质量保证期内整个风场设备的每个考核年度内可利用率应≧95%,单台风电机组可利用率应≧90%。 功率曲线以及可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详见合同附件二。 如未达到上述保证值,则卖方应按下述规定支付罚金: 功率曲线按单台考核,每低 1%(百分之一),违约赔偿为经测试的该台风机主机设备合同价的 1%(百分之一)。”
(2)合同执行情况:
华锐风电按合同要求提供风机并安装完毕。在执行质保期内维护时,存在不能保证我公司购置的设备正常使用,无法达到规定出力,备品备件不能及时更换,导致蒙一公司、蒙二公司、瓜州公司损失较大。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
补偿因上述因素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①质保期内,蒙一公司、蒙二公司、瓜州公司分别购买的备品备件垫付资金;
②上述原因给蒙一公司、蒙二公司、瓜州公司分别造成的电量损失;
③未达到性能保证值,所需要投入的技改费用。
3、2014 年因华锐公司低穿改造所使用的变频器不能满足性能要求,吉林泰合公司已与华锐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设备款(华锐公司已同意退还)。吉林泰合公司与大连尚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风机低电压穿越系统改造合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
如签署《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和解协议》,对吉电股份本年净利润预计影响金额为 8143 万元,预计影响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4979 万元。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