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风能资源分布特点为东、西部偏远地区风速最大,东南半山区风速次之,中部风速较小,北部地区风速最小。春冬季风速最大,是风能资源利用的最佳季节,秋季次之,风能资源利用的最佳时段为午后到夜间,个别区域有所不同,随着高度的增加,风能资源量明显增加。
风能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东南半山区、东部的三江平原、西部的松嫩平原以及连接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的松花江谷地。在70m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300W/m2的技术开发量为1301万kW,分布在黑龙江省东南部,牡丹江与哈尔滨交界处、鸡西南部、七台河南部、双鸭山的西南地区、哈尔滨的东部以及伊春与鹤岗交界处。风功率密度>300W/m2的技术开发量为9651万kW,主要分布在黑龙江省西部的齐齐哈尔、大庆、哈尔滨西部、佳木斯中部和南部以及双鸭山中部地区。黑龙江大部分地区的风功率密度>200W/ m2以上,技术开发量为1.4825亿kW。
二、电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决定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同时,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新的风电标杆电价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见图1)。
图1: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区图
黑龙江部分地区属于Ⅲ类资源区,本次调价对黑龙江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风电建设投资收益有影响,新投产的风电发电项目收益率将下降,成本回收周期延长。除上述地区外的区域属于Ⅳ类资源区,调价对风电建设投资收益没有影响。(见表1)。
表1:2014年调整后的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三、经济性评价
1、Ⅲ类资源区
对于Ⅲ类资源区,以装机容量50MW、单位千瓦8000元/kW、成本费用770元/kW、满发小时数2100h为基础数据进行财务测算,测算全部投资税前内部收益率,如表2所示:
表2:黑龙江Ⅲ类资源区电价水平内部收益率估算表
从表中可看出,2014年电价调整后,黑龙江Ⅲ类资源区风电全部投资税前内部收益率降低0.64%,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降低了2.30%。通过以上分析看出,黑龙江Ⅲ类资源区电价调整后,对收益率均有所下降,但影响较小,风电场收益率仍在8%以上,但针对具体项目需要具体分析,主要从单位千瓦静态投资和可利用小时数考虑。
2、Ⅳ类资源区
对于Ⅳ类资源区如按照风电项目满发小时数最低的1700小时计算,则单位千瓦静态投资应控制在7500元/kW以内,才能保障8%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满发小时数达到2000小时,则单位千瓦静态投资不超过9000元/kW即能保障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图2:不同满发小时数和投资水平下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图
四、风电建设及运行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4年中国风电建设统计评价报告》,截止到2014年底,黑龙江风电项目累计核准容量681.55万千瓦,累计在建容量227.85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453.7万千瓦,2014年新增并网容量61.55万千瓦。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5年上半年全国风电并网运行情况》,2015年上半年,黑龙江风电新增并网容量10.93万千瓦,风电累计并网容量464.63万千瓦。
表3:黑龙江省风电利用情况
从数据来看,近几年黑龙江省风电年利用小时数在2000小时以下,低于国家平均水平,风电弃风率保持在10%以上,属于严重弃风区域。分析看,一方面由于黑龙江风能资源呈现“春冬大和午后夜间大”的特征,与黑龙江供暖季节和时间较为吻合,因此在电力输送时与热电机组存在竞争关系,导致风电被迫限电。另一方面,近年来东三省经济增速下降,电力需求不旺,省内电力消纳不足,同时外送通道不足,也导致风电消纳能力不足,不得不限电。因此,黑龙江作为近年来我国风电限电较为严重的区域,风电项目的开发较为缓慢,绝大部分项目已经停止核准。
鉴于黑龙江良好的资源条件,在风电消纳能力没有增强,弃风限电问题没得到缓解前,黑龙江的风电项目开发以储备为主。未来几年风电开发商应着重关注三个方面的动向:一是地方电力需求变化,特别是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关注外送通道,特别是特高压建设情况;三是关注特色风电项目建设,如风电供暖、直供等新的风电建设模式。此外,作为高纬度地区,黑龙江风电项目开发应注重风机的选择,充分考虑低温等环境对设备稳定性和使用寿命的影响。
五、核准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要求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的通知》,黑龙江风电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电网工程中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地)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市)和市辖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