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由於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概无董事於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无需在批准采购合同之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中放弃投票。
背景
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云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本集团将根据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之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订约方 : 天津协合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歌美飒风电(天津)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供应商)
代价 : 人民币206,160,000元(相等於约249,453,6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所载,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以供本集团於中国云南省兴建之风电场项目使用,当中包括主机组、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等。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参考构成将被供应的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代价金额亦包括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相关费用、税款以及付运及保险成本等费用。
根据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风力发电设施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据完成采购合同之阶段由本集团分期支付。代价将以现金或透过发出承兑汇票支付。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两年之保修期。
根据该两份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於该等采购合同各自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於各采购合同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机器及设备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本集团须由该等采购合同日期起至保修期届满日期止按该等采购合同之完成阶段向供应商分期支付代价。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公司主要(i)於中国从事风电行业、投资於多个风电场项目,并提供风力发电工程及建设服务;及(ii)太阳能投资及营运。
於中国兴建风电场(其中包括两个位於中国广西省有关项目)属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根据该两份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於其风电场项目之普通投资。
该两份采购合同乃於本集团之招标程序後订立。本集团认为供应商根据该等采购合同提出之整体条款乃向本集团作出之最佳出价。本集团根据(包括其他因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该等采购合同提出之整体条款乃市场条款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采购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借款拨付。
一般事项
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本集团与供应商订立一份采购合同,内容有关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省之界牌风电场项目使用。采购合同总代价为人民币204,000,000元(相等於约250,900,000港元)(「过去交易」)。过去交易无须遵守上市规则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由於两份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与过去交易合并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相关百分比率低於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所指之申报及公布规定。
概无董事於该等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无须在批准该等采购合同之条款及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中放弃投票权。
释义
「本公司」 指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机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 指 属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实
体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千瓦」 指 千瓦(1,000瓦特),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位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等采购合同」 指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供应商订
立各自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之两份风电场机器及设
备采购合同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供应商」 指 湘电风能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23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参考。
代表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刘顺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