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与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各地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断扩大,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值得肯定的是,一直以来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对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的综合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征收管理工作跟不上,批地机关、征税机关把关不严,有些占地单位和个人应交税款长期拖欠不交,严重影响了税款入库,影响了农业开发。特别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大幅提高,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减免税项目和征收管理,这对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实现应征尽征,成为了摆在地税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托里县近期对某企业征收耕地占用税工作实践为例,对这一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工作实例
托里县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注册资本4328万元,法人**。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共缴纳耕地占用税33.02万元(2012年8月申报)、个人所得税27.72万元、印花税13.44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42.38万元、企业所得税(建筑业附征)8.4万元,残保金0.53万元,合计225.49万元。
近日,该企业因股东会议对法人调整,需进行税务登记变更,我局安排专人对其是否欠税进行了清算,以清算耕地占用税(托里县税率:15元/平方米)为例:
1、该企业用地许可证面积为22015平方米,以此面积为依据,该公司已缴纳耕地占用税33.02万元;
2、根据新预审字(2009)64号文件内容,该企业审批的拟用地面积为9.25公顷,据此计算,需缴纳耕地占用税138.75万元。
3、该企业目前共有风力发电机组33个,每个机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45平方米,共计1485平方米;办公楼一座,占地面积16932平方米;彩钢房2座,占地面积2658平方米;占用道路8条,占地面积46478平方米,上述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合计67553平方米,据此计算,应缴纳耕地占用税101.33万元。
4、该企业拥有风力发电机组33个,分4排排列,由东向西第一排6个机组,第二排8个机组,第三排10个机组,第四排9个机组。东西距离1570米,南北最长距离2590米,最短距离1470米。该风电机群所包围的总面积为2982350平方米。办公楼一座,占地面积16932平方米。彩钢房2座,占地面积2658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30019410平方米,据此计算,应缴纳耕地占用税4501.91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从以上实例不难看出,该企业按照第1种算法,以用地许可证面积计算已足额缴纳了耕地占用税;但从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看,第2种算法是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批文为准备计征耕地占用税;第3种算法是以机座、道路、厂房等实际的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第4种算法是以整个风电公司占地形成的包围圈计征耕地占用税,表面上看第4种算法最占不住脚,但实际看来,正是因为该企业将耕地占有在了风电机组包围圈内,致使国家或其他有关企业无法使用该耕地才产生了耕地占用税。这样看来,这几种算法各有说辞,各有道理。
二、从以上实例看,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耕地占用税税源管理相对薄弱。由于耕地占用税2008年之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管理,2008年交由地税接管,征管经验、措施等都相对不足,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周边乡镇的土地使用情况不熟悉、占用耕地情况不清楚、信息掌握不全面,特别是对部分远离城区的企业土地使用(占用)情况掌握不清。
(二)纳税人对耕地占用税纳税范畴的认知度模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及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三)主动纳税意识较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该企业2010年9月注册,2012年8月进行耕地占用税的申报,这一事实说明企业的主动纳税意识较低,对耕地占用税的概念比较模糊。
(四)税务机关跟踪管理不到位,人员综合素质不够。对同一企业的耕地占用税的计征,只可能有一种办法,而且必须要足额及时缴纳入库,从此实例看,该企业耕地占用税的计征和入库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问题。
(五)税负增加,征管难度大。2008年,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出台,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根据土地级差收入进行税收调节,平均税额较1987年规定的税额提高近10倍,税负的增加为税收征管也增加了难度。
(六)协税护税征管机制有待建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国土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单靠地税部门的努力难以见效。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能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实施条例中“先收税后办证”的原则,由于不能实时取得土地、耕地的登记资料及变动情况,事后追缴给税收征管造成被动局面。目前,税务部门已制定了社会综合治税一系列措施、方案,但社会化综合治税的征管体系尚在建立中,协税护税网络建设还不够健全,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作用尚未充分调动发挥出来。
(七)征管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的税率标准进行一次性征收,如果宣传力度不够,则容易造成纳税人认知度不强,另一方面,耕地占用税实行的是源头控管的办法,但由于征管措施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对策
针对《新条例》出台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出现的问题,个人认为,要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应以提高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征管制度的科学性为出发点,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全面建立一种以诚信纳税为最终目标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宣传机制和领导机制,形成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氛围。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
(二)建立有效的排查摸底机制,全面夯实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基础工作。我们知道,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是征收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征管业务最关键的基础工作。为此,一定要把这一基础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征管机关应和用地审批部门多联系,多协调,加强沟通,集中时间共同组织力量对辖区范围内征占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清查,及时掌握征地面积及分布、批准用地面积与用途及其分布等情况;其次,将获得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工整理,按照批准用地时间、纳税人、区域分布、占地面积、应缴税额及履行纳税义务时间等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耕地占用税管理台账。税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可以使征管机关的征管工作更趋主动,征管效率得到快速提升,而且可以更为动态直观地及时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缴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凡是有条件的地方,税务、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办公、联合检查,把批地和纳税紧密地结合起来,共同把好批地、征税关。征管部门应同协税单位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协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强化协税护税意识。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通知征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四)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纳税人的责任约束。一是要建立有序的申报制度,既要从纳税人申报纳税时限上,也要从纳税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方面加强规范。征收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同时,应结合咨询、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占用耕地情况仔细调查,逐一核实,然后确定应征税额,并填发纳税通知书,督促纳税人及时足额缴交税款。二是根据职责分工要求,实行征、管、查相分离,全方位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三是要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检查有没有违反政策擅自减免税或自行降低征税标准;检查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批准和未经批准的占地)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税,有无漏税、欠税现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