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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纳入鼓励类新能源范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108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修改后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与2011年公布的目录相比,此次公布的修改版目录对36个条目提出了调整,涉及电力、轻工、纺织等多个行业。

  在鼓励类中,电力条目将“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新能源条目中增加“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和“海上风电场建设与设备制造”;核能条目中增加“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等。除此之外,鼓励类中的轻工、纺织、商业服务、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等条目,也做出相应调整。

  在限制类中,电力条目中删除了“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此外,机械、纺织、消防等条目做出相应调整。在淘汰类中,电力条目将“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修改为“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淘汰类还对石化、钢铁、轻工等条目做出调整。

  作为产业投资方面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信贷、融资、土地、电力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密切相关。据了解,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淘汰类项目,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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