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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与美国超导诉讼案白热化 超导不服裁定继续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2  浏览次数:16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或“上诉人”)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2011 年 12 月 6 日、2012 年 2 月 4 日、2012年 4 月 6 日、2013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 2011-043、临 2011-048、临 2012-005、临 2012-007、临 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 2011年 10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 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 62-1 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 2013 年1 月 9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 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 2014 年 2 月20 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 54 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 14 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 62 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上诉请求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最终裁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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