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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省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南——上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28  浏览次数:129
一、资源概况

上海市北界长江、南临杭州湾、东濒东海,江海岸线总长450km,地势平坦。受东亚季风影响显著,冬、夏风向有明显的转换,冬季盛行西北到北风,夏季盛行东南风,全年的主导风向为偏北风和东南风,风能密度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方位。

上海沿海地区是风能资源较丰富的区域,海岸带是风速变化最剧烈的地区,由水域向陆地,平均风速迅速递减。因而风能较丰富区域分布在沿海岸线纵深仅数千米的狭长岸带内(包括滩涂),风能资源呈自西向东递增,崇明岛东端海岸带、横沙岛东部和南汇地区芦潮港海岸带因紧靠海洋,风能资源最丰富,50m高度的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在300W/m2以上,这一地区沿海滩涂面积宽阔,风能开发潜力优越;奉贤区、长兴岛、崇明岛中东部的沿岸带其次,年平均风功率密度在200~300W/m2;崇明岛西部沿岸已距离海洋50km以上,西部和北部紧邻江苏内陆,风能资源减小明显。

上海沿海地区陆上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70m高度年平均风功率密度≥200W/m2的面积约为184km2,技术可开发量约为66万kW,其中≥300W/m2面积约为133km2,技术可开发量约51万kW。

二、电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决定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同时,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

表1: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图1:全国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区图
 

新的风电标杆电价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上海市属于Ⅳ类资源区,本次调价对上海地区的风电建设投资收益没有影响。

三、经济性评价

上海地区风电已建成项目运营效果较好,但需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主要从单位千瓦静态投资和满发小时数考虑。

图2:不同满发小时数和投资水平下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图

当满发小时数达到2000小时,现行的风电投资水平(即单位千瓦静态投资不超过9000元/kW)基本能保障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不低于8%。

当满发小时数在1700小时左右时,则单位千瓦静态投资应控制在7500元/kW以内,基本能保障8%的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

四、上海市风电建设运行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4年风电产业监测情况》,截止到2014年底,上海市风电项目累计核准容量71.31万千瓦,累计在建容量34.78万千瓦,新增并网容量4.79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36.53万千瓦。

表2:上海风电运行情况


 

从表中数据看,上海地区风电年利用小时数在1800-2300小时之间,没有弃风限电问题。最近四年内,有三年利用小时数超过200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总体来看,上海市风电建设已经初具规模,运行效益较好。作为工业和科技发达的地区,上海市用电负荷较高,不存在电力消纳问题。在上海地区开发建设风电场具有其本身的特点,一方面在风电设备运输、制造、技术引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开发所需的土地、人工等方面成本较内陆地区高。

五、补贴政策

2014年4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规定对于风电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的标准: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同时文件中规定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六、核准及补贴流程

目前,在项目的核准流程方面,上海风电项目申报/核准流程执行国家有关要求。风电核准的前置条件只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重大项目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其它项不再作为前置条件,项目核准工作大大简化。

图3:风电项目核准流程图


 

在补贴方面,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每半年将组织开展一次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其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于每年4月、10月底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享受奖励的项目应填写申请表,提供项目批复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电量证明文件。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已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形成审核意见。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每年5月、11月底前对年度新增奖励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抄送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电力公司。

上海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图4: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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