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欧洲国家可再生能源优惠政策变动情况
西班牙
2010年,政府剥离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包括:
对合格运营时间的限制;
取消对30年后溢价的保证;
修正通货膨胀指数;
全面用“合理回报率”代替FIT;
对总收入强加7%的征税。从那时起,政府已经被投资者发起的国际仲裁所淹没。
目前,西班牙依然有至少12起已知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案例,包括由88名光伏行业的投资者发起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索赔6万亿欧元案件。
捷克
捷克为太阳能推出了慷慨的FIT政策,并保证这些下调速度不会高于每年5%。然而,政策给电价增加了压力,2010年立法机关通过了一项征税政策:向太阳能生产商的总收入征收26%的“太阳能税”。此外,还废除了原本给予太阳能发电站运营者的税收优惠,并增加了500%的土地使用费。捷克共和国正面临着至少7个投资者向政府索赔。
意大利
2011年,意大利政府已经减少了FIT,同时终止了给位于农业用地光伏电站的奖励。意大利已经面临着第一场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索赔,发起者是一位太阳能投资者。此外,受2014年8月意大利通过的削减补贴法案影响,预计会有一批潜在诉讼者。这些变化将对太阳能光伏发电量产生严重影响。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的激励措施是政府慷慨购买清洁能源电力协议——收购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的时间分别长达25年和12年。然而,行业的迅速成长让政府的财政吃紧,于是在2012年,政府减少了50%太阳能发电商、22%的风能发电商的FIT。其中最激进的改变是暂缓新建可再生能源电厂并网、引进并网费、引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费。奥地利能源集团EVN于2013年7月对保加利亚政府提起ICSID诉讼,主要内容是国家电价、正在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制度等。
罗马尼亚
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案》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提供了绿色证书补贴和优惠购买条款。之后,罗马尼亚政府认为这个法案过于慷慨,在2013年4月发布了新的法案打压可再生能源。政府对正在运营的持有绿色证书补贴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扶持减半,并把许诺给生产商的绿色证书延迟发放。
上述政策的变动对准备在2014年1月上线的所有可再生能源工程产生了极大影响,补贴水平被大大削减。2014年9月,一组捷克太阳能投资者提起对罗马尼亚政府的诉讼,预计随后会有更多的追随者。
希腊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希腊也给予了大量的优惠补贴,这导致政府积累了大量赤字。2013年,希腊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削减补贴计划,对太阳能发电的收入征收25%~30%可追溯的税收,这导致全国的光伏设备大量减少。
挽回损失的两条途径
投资仲裁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为与政府索赔的投资者们提供了专门的中立论坛。通过投资仲裁,投资者通常可以获得投资的成本和费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获得损失的利润。
1.一些投资者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获得追索权。
西班牙签约BIT的有80人,捷克共和国为113,意大利为100,希腊44,罗马尼亚103,保加利亚63。大部分BIT为投资者提供范围最广泛的保护,并帮助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进行索赔,即使是少数股权持有者也有这个权利。可再生能源公司典型持股方式是通过当地合资公司融资,这种投资可以受到投资条约的保护。
此外,由金融机构注资的可再生能源投资也可以从投资条约保护中受益。
2.投资者们也可用通过能源宪章条约(ECT)方式诉讼。
西班牙、意大利、希腊、捷克共和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同时也是ECT的签约国,现在有几条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途径。公平、公正是解决投资争端时最常被引用的标准,也是诉讼中被放在首要位置的。
标准被具体细化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定后,若有某些行为不履行法律责任侵害了投资者合法的期望,或者行为是不透明、不稳定的,为投资者创建了不可预测的法律框架或者商业投资环境。投资者们的合法期望是基于东道国的法律框架、合同的承诺而做出的。如果东道国向外国投资者做出过保证,那么法律框架下的规则更改可被视为违约。
投资者害怕资产打水漂,也可以申请以上方式用来防止政府非法征用资产。政府的征用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事件的一方不履行裁决的,与国际法院判决相比较,仲裁的一大优势(相对于诉讼)是其执行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