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北京宣力对天顺风能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继 2015 年 2 月 11 日受让公司 700 万股之后,仍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增持股份等方式,保持并强化与天顺风能在新能源领域的长期战略合作;乐顺控股现持有公司股份 10,36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出于对北京宣力与天顺风能建立长期战略合作的支持,以帮助公司在新能源领域更有效、可靠地整合利用产业链资源,实现新能源权益装机规模的发展目标,双方同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转让乐顺控股所持公司股份 1000 万股给北京宣力,实现双方在天顺风能平台上的战略合作和长期发展,转让价格根据转让实施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确定。
2、北京宣力承诺,自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所产生的股份。
3、若北京宣力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本此受让公司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4、基于北京宣力的意愿,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北京宣力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更多股份。
二、股权转让时间: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日期为 2015 年 4 月 8 日,在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交易。
三、股东本次转让后持股情况:
上述股份转让实施完成后,乐顺控股仍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宣力将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四、其它相关说明
作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乐顺控股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乐顺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承诺已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履行完毕。
五、备查文件:
1、乐顺控股《关于转让部分公司股票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