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发改委一日核准3个风电项目,分别为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项目股东分别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总投资13.7805亿元。
以下为核准复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262号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龙源莆规〔2014〕2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75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9台2.5MW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4694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547.35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云万风电场项目核准初审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4〕276号)、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404011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4〕22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莆田云万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4〕101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莆田云万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4〕86号)、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云万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莆市安监〔2014〕函6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莆田云万、石盘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闽电函〔2014〕191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福建省莆田云万47.5兆瓦风电项目出具资本金的承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261号
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龙源莆规〔2014〕2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75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9台2.5MW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4532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46.66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石盘风电场项目核准初审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4〕277号)、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404010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4〕17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莆田石盘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4〕100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莆田石盘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4〕85号)、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石盘风电场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莆市安监〔2014〕函5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龙源电力莆田云万、石盘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闽电函〔2014〕191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福建省莆田石盘47.5兆瓦风电项目出具资本金的承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260号
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华润风电(龙岩)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龙岩市永定县湖坑镇、大溪乡和下洋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3〕110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4552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3%。
项目股东: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04.15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定湖坑风电场工程项目的初审意见》(龙发改工交能〔2014〕52号)、永定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822201420010号)、《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华润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预申请的函》(龙国土资建〔2014〕预63号)、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省永定湖坑风电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4〕130号)、永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永安监函〔2014〕15号)、《国网福建电力关于华润龙岩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闽电函〔2014〕178号)、华润新能源第五风能有限公司《关于为福建省永定湖坑风电场项目出具资本金承诺的函》、永定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