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太阳能发电站建设不再适用工厂立地法,免除了占地面积中必须有25%绿地的义务;
2、压缩风力发电场建设的环评审查内容,标准审查时间控制在1个月以内,设备审查适用法规从建筑基准法变更为电气事业法;
3、修改自然公园法,有条件地允许在国立公园内垂直挖掘采集地热发电;
4、小水力发电区别于大规模水库发电,不再需要国土交通大臣许可以及提交内容繁杂的申请资料。利用现有农业灌溉水渠发电实行登记制;
5、指导电力公司公开电网信息,统一申请格式和使用规则,以便于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制定合理的事业计划;
6、简化并加快发电厂建设相关手续办理,剔除重复部分,将原来至少需3年的办理时间尽力缩短;
7、改革方案中还包括加强监管、规范电力体制,防止电力公司垄断、地方保护、随意涨价等妨碍自由竞争现象发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