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月31日发布关于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同意建设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以下为通知全文: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212号
中广核(安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广核风安〔2014〕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
项目单位:中广核(安溪)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安溪县龙门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三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3〕110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4196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37.2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安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核准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安发改〔2014〕45号)、安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524201307020号)、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泉国土资预〔2013〕57号)、《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批复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泉环评审〔2014〕表32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闽水水保〔2014〕11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广核(福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溪龙门风电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闽安监管四函〔2013〕242号)、《国网福建电力关于中广核泉州安溪龙门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闽电函〔2014〕51号)、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关于安溪龙门风电场工程出资承诺的函》、安溪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