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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西班牙三国风电政策一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1  浏览次数:176

  美国

  投资赋税优惠:购买风能能源设备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额中前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开发利用风能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

  ——1978年《能源税收法》

  生产赋税优惠: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将在项目投产的前十年享受1.5美分/千瓦时(与CPI联动)的联邦税收抵免优惠。2009年补充规定对2013年1月1日之前投产的合格风电项目所享受的发电收益税抵免延长3年。

  ——1992年《能源政策法》(EPACT)

  现金补贴政策:授权能源部向在2009~2010年期间开始建设并在2012年前投产的风电项目提供现金补助,补助额基本相当于项目建设成本的30%,补助属于应税收入。

  ——2009年《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德国

  1990年,通过《强制购电法》。该法案规定:电力公司必须让风电上网,并以固定价格收购其全部电量;以当地电力公司销售价格的90%作为风电上网价格;风电上网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

  1991年,出台《可再生能源购电法》,强制要求电力公司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

  西班牙

  1997年实施的《电力法》规定,风电首次实行了上网电价制度,该制度于2004、2006及2007年进行修订。规定风电电价实行“双轨制”,即固定电价和溢价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发电企业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作为确定电价的方式,但只能在上一年年底选择一次,持续一年。

  《电力法》规定,风电场必须对其发电量做出预测,并上报电网公司。当预测与实际所发电力相差超过20%时,风电场要向电网公司缴纳罚款,相差越大则罚款数目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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