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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风电设备行业不正常的产业链关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29  浏览次数:169

  由于电网限电,不少风电场的利用小时数很低,有的风电场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同时,由于行业观念落后、标准不完善,行业运作机制不够规范,业主、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之间货款拖欠严重,造成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营运困难,甚至倒闭。

  1、业主或电网造成机组部件损坏的责任承担问题。

  风电机组部件的损坏原因很多,情况复杂,往往需要综合分析。风电机组安装、风电场的建设质量、电网问题、业主人员的错误操作都可能造成机组部件的损坏,例如:在吊装时,由于导电轨安装不合格,从而造成导电轨损坏,或变频器的定子接触器烧毁,业主往往都没有经过责任认定就要求迅速修复,或更换,最终,完全的责任与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从而导致生产厂家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费用。

  因此,国际上的某些知名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在销售合同中明确指出:在质保期间对于非正常维修和买方的错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卖方不负责任。

  2、风电场工况复杂和服务成本难以准确进行核算。

  不少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初次进入风电行业,对风电机组的运行知识缺乏。由于现场服务时间较长,有不少风电同签订的服务期为5 年,有的达到8 年,生产厂家在报价时难以对风电场服务和部件损坏状况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

  由于技术没有完全掌握和实践经验匮乏,不少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对机组问题和故障难以准确定位,造成维修成本增加、资源浪费。例如:可以远程处理的故障,规定必须到现场处理;可以通过后台软件提前发现的故障,在严重损伤,或损坏后才发现。例如:变桨轴承润滑不当,可以在没有报警停机之前通过后台软件的观察发现,结果在报警、停机,甚至已经损坏才能发现;再如,现场出现了重大事故,如:机组倒塌、烧毁等,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其故障原因,在各种压力之下急于整改,造成不适当的整改方案出台,这样,既浪费资源、影响发电,又不利于解决现场所存在的问题。

  3、风电机组的预验收与质保交机。

  一般风电合同有这样的规定,只有当合同设备中的最后一台通过预验收,或通过预验收的机组到达一定数量之后,则视为合同设备通过预验收,在通过预验收后,业主才可能预验收签字,业主才付给生产厂家验收款(注:风电设备的款项一般分为4 部分,合同预付款约10%、到货款约50%、验收款约30%、质保款约10%),然后,机组进入质保服务期阶段,也就是说:即便是所有机组都已经投运,只要有一台合同要求的机组没有通过预验收,或者是通过了预验收,业主没有签字,机组均不能进入质保服务期,业主也就理当不支付生产厂家30% 的设备余款。

  有的风电场在机组到达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机组部分或全部不能安装,或者机组长时间运行而不能通过预验收。有个别风场机组全部投入正常运营两年以上都难以通过预验收,机组长时间运行发电而不能进入质保期, 这样,实际的服务期远超过合同规定,增加了生产厂家的维修、维护成本。从而风电机组生产厂家承担了合同以外的费用,结果,生产厂家不仅增加了服务成本,同时,也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货款;另一方面,机组的质保期到了,机组不能正常出服务期,合同规定的质保时间形同虚设。

  究其原因,恶性竞争、合同界定不明、或不按合同行事等是造成实际质保期延长的重要原因。从而造成生产厂家资金运营困难,生产厂家只得拖欠配套厂家的款项,从而不仅造成三角债的再次泛滥,更有甚者造成不少企业运营困难,乃至破产。

  所以,某些国外的风电机组生产厂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不能通过预验收,延误时间超过6 个月,在此后20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预验收证书;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的原因导致风电机组不能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视为风电机组通过最终验收,在此后20 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

  这就是说,在风电机组到现场后,由于运营商的原因,超过一定期限机组无条件通过预验收,或者是出质保期。如果没有严格的界定,行业不规范,生产厂家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费用和责任,不仅让生产厂家受损,也不利于风电行业的健康发展。

  4、电网、风电场、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家之间的关系。

  行业正常发展依赖于电网、风电场、生产厂家和部件供应商之间协调、有序地发展,产业供应链关系顺畅。

  由于风电机组的增长速度太快,而与之对相应的电网改造滞后,一方面,弃风限电。风电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电网对风电场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低电压穿越、有功无功管理、数据上传等),使得机组的生产运营成本增加。

  在风电“过剩”的条件下,形成了电网压风电场,风电场压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压供应商,从而造成了产业链的恶性循环。

  例如:北方某电网内的局部电网供电的电能质量严重超过国标的规定,不定期、频繁地产生低频振荡,导致电网内大量的双馈风电机组脱网。电网不是采取改善电网的措施,由于电网处于强势,第一就是为机组脱网追责。电网要求机组要适应不符合国标电网质量的要求,要求风电场进行整改,以避机组脱网现象的再次发生,如不整改,电网就不允许脱网风电场并网;而整改费用很高,风电场业主不愿出钱,要求风电生产厂家免费为其改造;生产厂家免费改造费用没法支出,不改造又怕失去客户;生产厂家要求供应商免费改造,供应商也不愿意。因此,此项整改措施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和实施。

  电网对风电场进行限电,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电网可以按风电场的“态度”分配负荷,加上火电、地方利益与风电的冲突,风电场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在风电机组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生产厂家为了拿到订单,相互之间进行低价格竞争;生产厂家为了降低风电机组的生产成本,配套部件大都以低价格中标,真正优质的部件很难进入市场,不仅造成了配套厂家的不正常竞争,同时,风电机组的质量也就难以保证,从而又直接地影响到机组质量。

  因电网限电造成风电场利润下降或亏损;由于行业标准不规范,低价格恶性竞争,业主通过尽量多地侵占生产厂家利益,借此来弥补部分弃风损失,生产厂家和配套厂商不能及时得到回款,导致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运营困难,甚至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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