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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独当一面”需多方合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57

  我国《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2015年我国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将达500万千瓦。然而,至今相关海上风电的规划尚未落实。业内人士预计,我国海上风电形成产业规模尚待时日。

  海上风电发展前景广阔

  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丰富,在陆上风电项目遭遇瓶颈后,业界将目光投向了海上风电的开发与利用领域。

  最新的海上风电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水深5~25米、50米高度的海上风电开发潜力为两亿千瓦,5~50米水深、70米高度的海上风电开发潜力为5亿千瓦,部分潮间带及潮下带滩涂资源和深海风能资源较为丰富。我国沿海各省根据自身风能资源情况,制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自2009年1月我国启动海上风电规划工作以来,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和广东的海上风电规划获国家批复;辽宁(大连)海上风电规划审定稿上报;浙江、福建、海南基本完成规划报告,广西的规划在编制。”中国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副总工程师易跃春说。

  多个项目筹措“正当时”

  目前,全国有17个海上风电项目的前期工作获国家能源局批准,总装机容量为395万千瓦,主要分布在河北、江苏、上海、福建、广东和浙江。此外,还有28个项目在争取国家能源局的批准,批准后将开展前期工作,其总装机容量达850万千瓦。

  面对我国规划的这幅壮阔的海上风电“蓝图”,风电开发商在开展海上风电开发的前期准备工作。据了解,在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一期工程成功并网后,二期工程预计在今年下半年开工建设,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为11.66万千瓦。

  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也加快了设备研发的进程。

  “目前,国内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制造5兆瓦、6兆瓦的大容量风电机组,机组研发制造能力增强。”易跃春表示。

  他认为,我国海上风电的专业队伍逐步形成,海上风电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我国在海上施工、勘测设计、开发建设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具备开发能力。在标准制定方面,我国出台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了12项涵盖海上风电规划、风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地质勘察、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结构防腐等领域的技术标准。

  开发利用要攻克多道难关

  “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开发存在的问题很多,导致我国海上风电开发速度慢。”易跃春认为。

  首先,海上风电开发的电价政策亟待明确。“海上风电开发成本高、风险大,由于我国还尚未形成合理的海上风电电价政策,海上风电项目难以获得资金支持。”易跃春表示。

  其次,海上风电开发的统一管理协调工作有待加强。海上风电开发涉及多个领域,各部门对发展海上风电的认识不一,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实际执行管理标准不一,使得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被拉长。目前,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获得许可、通过海洋环评、通航安全论证的周期至少为两年。

  第三,基础工作薄弱也是导致海上风电建设进度缓慢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海上风能资源评价工作还未系统开展,海洋水文测量、海底地质勘察等环节较薄弱,而且这些工作条件艰苦、周期长,影响了海上风电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即使目前国家已批复的395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到2015年全部建成,实现500万千瓦的“十二五”海上风电规划目标也较困难。

  多方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业内专家认为,为加快推进我国海上风电开发的进程,首先,我国要尽早出台推动海上风电发展的电价政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上风电电价机制,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发展。

  其次,我国要支持海上风电发展必须提高海上风电专项工作效率。针对前期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海洋、海事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对发展海上风电重要性形成统一的认识,根据海上风电建设特点,在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流程上进一步完善和简化,提高海上风电管理工作效率,支持海上风电发展。

  最后,由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我国应该对全国风电建设与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加强监管。由于我国海上风电处在发展初期,技术、管理、政策等方面不成熟,中央及地方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应当共同努力做好示范项目建设,积累和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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