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自然资源部北海局、东海局、南海局:
海上风电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海上风电快速发展,用海规模不断扩大,我国近岸海域可开发利用资源趋于饱和,不同行业用海矛盾日益加剧。为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切实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全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水平,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统筹协调海上风电项目空间布局
(一)严格用海选址要求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海上风电场应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区或兼容风电用海的功能区选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区选址;在兼容海上风电的功能区选址时,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不得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主要功能;严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开发强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规划建设,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航路、锚地、重要渔业水域以及海湾、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重要鸟类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布局;避免对海底通信光缆相关设施造成干扰。鼓励海上风电集中集约布局、集群式开发,避免大面积零散分布,保障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二)推进深水远岸布局
属于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的,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布局;近岸区域水深超过30米的,风电场离岸距离还需不少于10千米;滩涂宽度超过30千米的,风电场内水深还需不少于10米。离岸距离按照海上风电场外包络线与大陆(含海南岛本岛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海岸线最近距离计算,水深以最新海图所示风电场内的最浅水深为准。
(三)充分做好规划衔接
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利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海岸带专项规划布局及管控要求。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编制省级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强化规划协调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各项管控要求对海上风电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二、厉行节约集约,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四)严格控制用海规模
严格控制海上风电场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单位装机容量风电场面积等指标均要符合节约集约用海管控要求。海上风电项目用海节约集约控制指标详见附件。沿海各地要统一规划、集中布置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充分利用已有电缆通道和登陆点布局新建项目。风电场内集电电缆原则上应同向布置,鼓励与风机阵列平行布置,增加风机间海域空间复合利用可行性。积极引导和探索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用海。
(五)优化用海界定标准
海上风电项目风机部分用海方式界定为透水构筑物用海,用海范围包括塔架部分和塔架外扩一定距离的保护范围,具体以塔架中心点(风机系泊点)为圆心,以圆心至风机叶片投影最外缘点为半径的圆为界。漂浮式海上风电项目锚链部分用海方式界定为开放式,用海范围以锚链锚定点连线形成的水平范围的多边形为界(扣除确权风机范围)。海底电缆管道和海上升压站等配套设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依据《海籍调查规范》等进行界定。在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书和宗海图中,还应说明海上风电场实际影响海域范围和面积(即风电场外包络线范围,为风电场最外侧风机扇叶投影切线连接形成的区域)。
(六)鼓励立体复合利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续的海洋油气开发区、深远海养殖区等已开发利用海域建设海上风电。鼓励新增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采用“风电+”的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实现“一海多用”,通过统一设计、统一论证,建设一定比例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海上光伏、波浪能发电、制氢、储能等设施,切实提高海上风电场区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已经批准的海上风电项目,鼓励在风电场内进行复合利用。经评估论证不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下,可在现有标准海堤或永久性堤坝确权用海范围内建设风机塔架。
(七)有序实施升级改造
已建海上风电项目可在风电场整体范围不变、经论证用海方案可行的前提下,通过机组扩容、风机升级或风机位置优化调整等方式对已有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并按规定办理用海变更手续。已建海上风电项目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要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拆除风机、桩基、锚链、海底电缆等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避免影响海上交通等其他用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