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2019-2020年核准,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海上风电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摸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75元;
2018年底前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指导价。
该电价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60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为促进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光伏、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光伏
(一)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下同)。
(二)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85元。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批复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7元标准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二、分布式光伏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5元。
三、陆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52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准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二)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指导价执行。
(三)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2019-2020年核准,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不再享受国家补贴。
四、海上风电
(一)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摸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为每千瓦时0.75元。
(二)2018年底前已核准海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指导价。
五、其他事项
(一)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规定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当年陆上风电指导价;“全额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国家补贴部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元。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电价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来源:山东发改委)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