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TO设施范围包括如下图中所示的几个部分:
OFTO设施开发模式可分为开发商建设模式和OFTO运营商自建模式,其中前者目前更被广泛接受,既由风场开发商开发建设OFTO设施后,经招标将所有权及运维权转让给OFTO运营商。
开发商建设模式的优势在于:
便于控制项目整体进度
在OFTO设施转让过程期间,无需支付海上输电设施过网费用
提高项目合同的整体议价能力
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劣势:
开发商需承担OFTO设施所有的前期、建设费用及财务成本
OFTO设施转让价值最终由Ofgem审核,故存在部分支出(如项目管理费用等)不被接受及认可的风险。
在开发商建设模式下,当OFTO设施建成后,将由Ofgem组织竞标选择合适的运营商,并授予其投标的收益要求及运行资质。OFTO设施的转让费用也由Ofgem根据开发商提供信息进行核定。其中,中标运营商的收益要求也将直接与风场运行期内的OFTO设施使用费(过网费)相关。
对于OFTO运营商,交易机制保证其20年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率(随通胀调整),且OFTO收益与风电场本身运行情况无关,即运营商仅需保障输电设施本身的可利用率,无需关注风电场所发电量。
OFTO过网费与OFTO设施建设成本(Ofgem核定值)以及OFTO运营商投标收益率直接相关。因此,当OFTO运营商以某一固定收益率中标获得OFTO设施后,风电场需要支付的这部分电网设施使用费便可以确定。
另外,OFTO运营合同中包含了对OFTO设施可利用率的激励及处罚,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将直接体现在OFTO运营商的回报中。设施可利用率在94%至100%时,OFTO的运营回报也从90%至105%线性提升。当可利用率低于94%时,运营回报将维持90%不变。
(来源:欧洲海上风电 作者:甄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