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08 年起,吉鑫科技与华锐风电签订了数份机电产品外部协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吉鑫科技依据华锐风电指示分别将产品运输至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处,并向华锐风电及其子公司开具发票。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锐风电尚欠吉鑫科技前述合同货款累计人民币 86,246,704.35 元。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吉鑫科技依据华锐 2/2 风电要求生产了价值 7,010,875 元的产品,但华锐风电拒不履行提货义务且不给付相应价款。
吉鑫科技于3月9日起诉,请求判令华锐风电立即给付公司货款合计人民币 86,246,704.35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6 年 7 月 1 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提取应提产品并支付货款人民币 7,010,875 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华锐风电承担。
吉鑫科技方面表示,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亦不排除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或进行调解的可能,目前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