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
来宾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项目的请示》(来发改能源报〔2016〕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象州百丈风电项目已列入2016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同意建设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
项目单位为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象州县东南部寺村镇、百丈乡及中平镇交界一带山脊,厂址海拔高度400~915m之间。
三、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建设容量50MW,工程拟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工程动态总投资为4818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9640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请项目业主按照本批复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60003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航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6〕109号)。该项目还获得了来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航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来环审〔2016〕7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象州百丈风电场一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桂发改环资函〔2016〕2556号)、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象州百丈风电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象政函〔2016〕837号)等批复意见。
八、请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抓紧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进口设备等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发挥工程效益。
九、未经核准部门同意,项目单位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它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