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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4  浏览次数:211

国家海洋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控制用海面积,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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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指出,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进行建设。以下为规范原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海上风电是我国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海上风电对于促进沿海地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海上风电项目实际占用和影响的海域面积大,对海域空间资源具有立体化和破碎化的影响。为促进海上风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海域空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维护健康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海洋空间规划控制性作用,优化海上风电场选址

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优先选择在海洋功能区划中已明确兼容风电的功能区布置,一般不得占用港口航运区、海洋保护区或保留区等功能区;海洋功能区划中没有明确兼容风电功能的,应当严格科学论证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不得损害所在功能区的基本功能,避免对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产生影响。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开发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选定风电建设区域。鼓励海上风电深水远岸布局,在当前和未来开发强度低的海域选址建设,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河口、海湾、滨海湿地、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态区域,以及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内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在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编制过程中,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统筹协调海上风电和其他用海活动,确保规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有关海洋管理政策。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海,严格控制用海面积

海上风电的规划、开发和建设,应坚持集约节约的原则,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科学论证,单个海上风电场外缘边线包络海域面积原则上每10万千瓦控制在16平方公里左右,除因避让航道等情形以外,应当集中布置,不得随意分块。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风电场应集中布局,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

鼓励实施海上风电项目与其他开发利用活动使用海域的分层立体开发,最大限度发挥海域资源效益。海上风电项目海底电缆穿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海域时,在符合《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且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分层确权管理,海底电缆应适当增加埋深,避免用海活动的相互影响。

三、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申请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至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相应下放了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权限,项目用海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严格执行海上风电项目用海预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用海预审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之一,用海预审意见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

严格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提高效率与严格把关相结合,重点分析海上风电建设对鸟类、海洋哺乳动物的累积性和长期性影响,重点论证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和监测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

四、严格监督管理,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和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进行建设。项目用海方案变化,或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用海企业应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考虑到由于海洋地质和水文动力等条件限制,海上风电项目从项目核准到实际施工,风机和电缆的具体位置发生局部变化调整的情况较为普遍,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简政放权要求,研究制定简化项目用海变更手续的程序和要求。

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手段,切实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用海监管,加强海上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充分发挥主动性,通过建设环境在线监控设施等方式对海上风电建设的环境影响进行长期监测,并根据监测评估结果采取有效保护修复措施。

鉴于海上风电为新兴用海产业,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选择典型海域,适时开展后评估工作,科学评估海上风电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和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为后续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用海管理水平。

国家海洋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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