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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禁止七类地方新建风电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5  浏览次数:66

  在“绿色湖南”建设中,以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可谓“备受宠爱”。但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新能源项目也不能任性建。

  在“绿色湖南”建设中,以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可谓“备受宠爱”。“十二五”期间,我省风电产业实现增加值100亿元,预计到2020年底,全省风电建成投运规模力争达到700万千瓦(贫困地区占60%左右),在建规模100万千瓦。

  日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严禁圈占风电资源和倒卖风电项目批文,强化监督管理。

  将明确禁止

  风电开发的区域

  《通知》明确,禁止在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地规划建设新的风电项目;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旅游景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以及基岩风化严重或生态脆弱、毁损后难以恢复的区域建设风电项目;省发改委将抓紧组织论证风电规划目标,确定全省风电开发的合理规模,明确禁止风电开发的重点保护区域;风电开发企业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

  不得“先开发后核准”

  《通知》要求,各开发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不得倒卖前期工作批文、不得擅自变更核准文件重大事项、投产前不得擅自变动项目投资主体股权等重大事项,未核准项目不得先行开发建设;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两年内未核准和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已签订开发协议两年内不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及时收回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更换业主,选择开发业绩良好、具有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风资源开发及风电场选址优化等情况,定期(两年)对风电规划和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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