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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岩:有法必依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2  浏览次数:953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斐逊的这句话,是全球法律界公认的至理名言。2006年,我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也正是由于代表着人类思想的发展方向,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力保障下,我国风电产业在过去的10年中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培养了全球最大规模的市场。截至2015年底,中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1.45亿千瓦,相对于2005年底的124.9万千瓦,增长100倍。二是培养了一批有竞争力的设备制造企业。2015年底,全球前15位整机企业中有8家是中国品牌,一些零部件企业的产品销量也处于全球领先水平。三是初步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体系。一些企业不但掌握了多兆瓦级风电机组技术,推出适应于各类环境条件的产品,还利用IT技术将“互联网+风能”应用在从风电场设计到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有效提高了生产效率。四是成功实施国际化战略。在2006年出口量为零的情况下,至2015年底已累计出口风电整机937台,总容量达176.1万千瓦,遍布28个国家。

  虽然我国风电产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内容,并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没有被全额保障性收购,弃风弃光问题严重,明显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严重动摇了法律权威性,阻碍了产业发展。

  同先进国家超过30%、乃至50%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相比,我国风电在电源结构中占比仅3%,光电还不到1%。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很低的情况下,我国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消纳问题已十分突出,2015年全国弃风限电超过330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达到15%;2016年第一季度弃风超过190亿千瓦时,弃风率升至26%。这说明我们在贯彻与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要求上,还缺乏明确的定位、目标和手段。

  为此,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积极行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目标引导为手段,努力将《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条款落在实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我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的能源发展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省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则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两部分进行管理。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这一部分,明确了通过被优先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来与电网公司签订的优先发电合同进行电量保障。紧随其后印发的《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则进一步核定了弃风、弃光限电地区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的责任,建立监测评价制度,加强对能源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各类产业发展政策进行监督管理,以保障上述政策落地,维护可再生能源企业合法权益,保证产业健康发展。

  管仲曾言:“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对于一项法律而言,若想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就必须维护其尊严。10年前《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使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实现了“有法可依”,未来,则应着重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全面落实,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步,加速能源转型,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依靠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的努力推动,也仰仗于每一位行业参与者的全心关注与鼎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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