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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电改综合试点方案获批 风电消纳迎利好(附通知及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1  浏览次数:215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复函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方案指出,要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从宁夏实际出发,发挥电力工业基础优势,用好煤电和可再生能源两类资源、区内区外两个市场,有序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要坚持绿色低碳,结构优化,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完善区内电力直接交易机制,建立新能源与火电调峰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积极探索新能源市场化发展新机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的前提下,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开展微电网建设试点,规划内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可转让,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跨省跨区消纳,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直接交易;切实保障新能源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以下为具体通知及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

发改经体[2016]20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宁夏电力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宁政函〔2016〕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附后,请据此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自治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宁夏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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