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合新能源宣布据集团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与供应商已订立采购合同,协合新能源将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5,440,000元(相等于约238,310,400港元),以供本集团位于中国安徽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由于该采购合同项下之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于25%,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概无董事及彼等之联系人士于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
背景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本集团与供应商已订立采购合同,内容有关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205,440,000元(相等于约238,310,400港元),以供本集团位于中国安徽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订约方: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供应商)
代价:人民币205,440,000元(相等于约238,310,4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以供本集团于中国安徽省兴建之风电场项目使用,当中包括主机组、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等。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所载有关构成将被供应的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后协定。代价金额亦包括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相关费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
根据采购合同,供应商须于采购合同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于采购合同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于相关风力发电设施之预验收完成后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据完成采购合同之阶段由本集团分期支付。代价将以现金或透过发出承兑汇票支付。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五年之保修期。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公司主要投资多个风能及太阳能项目;及(ii)为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于中国兴建风电场(其中包括位于中国安徽省之有关项目)属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根据采购合同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于其风电项目之普通投资。
采购合同乃于本集团之招标程式后订立。本集团根据(包括其他因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提出之整体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购合同项下之采购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或借款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