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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上风电市场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2  浏览次数:449

  如果没有实质性的目标,摆在美国风电项目面前的不过是一场美妙的空欢喜。然而,在7月31日的最后几个小时中,美国马萨诸塞州两院通过了一项新能源法案,将强制性要求配电公司购买海上风电电力,为容量高达1.6GW的风电机组创造市场。对于一部分视美国为未来海上风电市场增长点的行业和全球海上风电开发商而言,该法案出台对海上风电项目而言显得尤其重要。

  ? 马萨诸塞州的配电公司必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至少进行一项联合招标,以支持海上风电项目。这些招标必须转化为“具有经济效益”的长期购电协议,支持容量高达1.6 GW的海上风电项目。而且,这部分购电协议的最短期限不得低于15年,最高可至20年。这与全球其它地区的海上风电支持计划很类似。

  首批招标的完成期限相当紧张。截止目前,马萨诸塞州仅批准了2项海上风电商业租约,分别颁给了丹麦的东能源公司(也就是美国人熟悉的Bay State Wind)与德国海上MW公司(最大股东为黑石集团)。

  目前,1.6 GW的独立容量将为这两家公司留出足够空间。未来,有两个海上风电站已经获准建造,但目前尚未通过海洋能源管理局(Bureau of Ocean Energy)进行竞拍。如果这部分容量进入市场,未来对购电协议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该法案在立法最后期限前的几小时内紧急通过,但目前尚未获得州长的签字。而马萨诸塞州州长Charlie Baker也有可能否决这项能源法案,并将其延期至明年。回顾过去,Baker对海上风电的态度并不明朗,而该能源法案中有关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条款(氢燃料、太阳能及进口天然气等)也有可能被一同延期。

  由于不具有“经济效益”的提案将被否决。因此,这1.6 GW海上风电容量均将依赖一些具有成本竞争力的投标。然而,世界领先海上风电开发商东能源公司最近收购获得了一项建造权,将在荷兰建造一座业内能源成本最低的风场。我们预计,为了敲定一份购电协议并向美国其它州展示公司在海上风电项目方面的竞争力,东能源也有可能在美国提交“具有成本效益的”投标。

  根据美国《1920年商船法》,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琼斯法案”,这些公司不得在美国当地启用欧洲的海上风电专用安装船及船上经验丰富的船员。这非常有利于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但却不利于实现低成本能源的目标。然而,东能源和黑石集团均在海上风电项目的建造上拥有一定经验,这也将在未来的项目中发挥作用。

  目前,1.6GW的统一强制性容量是否足够在马萨诸塞州建立一条当地海上风电涡轮机供应链,尚不得而知。但由于这些国际领先风机厂商均尚未在美国设厂,因此这里的合同大家都可以参与竞争。最近,总部位于美国的通用电气(GE)公司收购了法国阿尔斯通(Alstom)公司的海上风电业务,但收购后,涡轮机产品仍需从法国向世界各地发货。目前,通用电气为布鲁克岛30MW项目提供的首批海上风机过去24小时内才刚刚抵达,这是通用电气完成收购后进行的首个美国项目。在本项目中,运往美国的风机机舱和叶片刚好装了两船,但如果项目的规模更大,这种需要横跨大西洋的航运就会非常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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